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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 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2019年第39號公告,明確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郵政服務、電 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四項服 務)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 計10%,抵減應納稅額。該加計抵減應如 何進行會計核算呢? 會計的本質是對于經濟活動的一種 記錄和反映,因而,會計核算必須緊扣經 濟活動。加計抵減本身不是一項獨立的 經濟活動。它是伴隨貨物或服務的采購 而產生的,因而該加計抵減可以理解為 是購買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一種延期折 讓,只不過這種延期折讓的給予方不是 貨物或服務的提供者,而是國家。因而 從其經濟活動本身而言,加計抵減應該 沖減采購成本。 會計分錄舉例: 1.購買貨物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 項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進 項加計抵減計提 貸:銀行存款等 2.購買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自 2019年4月1日起,購買的國內旅客運輸 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僅可以抵扣,生產、生 活性服務業(yè)還應該加計抵減。費用性的 支出加計抵減時: 借:管理費用等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進項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進項加計抵減計提 貸:銀行存款等 以取得航空電子普通發(fā)票為例,假 如是企業(yè)管理人員因公乘坐飛機,機票 加燃油費共計1090元。則: 進項稅額=1090÷(1+9%)×9%=90 (元) 加計抵減額=90×10%=9(元) 借:管理費用 991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進項 90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進項加計抵減計提 9 貸:銀行存款 1090 3.對于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 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 額的進項稅額,按照兼營出口貨物勞務、 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占企業(yè)總銷 售額的比例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和不 得加計的抵減額: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 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 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該部分轉出的進項稅額和不得加計 的抵減額應直接增加營業(yè)成本。 借:營業(yè)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應交稅金——應繳增值稅 ——進項加計抵減額調減
胡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