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投資者保護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而投資者財務權益的保護是投資者保護的關鍵。會計信息質量無疑又是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的重中之重。本文試圖從會計信息質量的角度對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進行研究,首先闡述了會計信息質量的內容及其質量要求,然后分析了會計信息質量和投資者財務權益的一般關系,最后提出了一系列保護投資者財務權益的對策建議。本文可能還存在很多局限或不足,只是一研究嘗試,希望得到國內外學者的指正和探討。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 財務權益 會計信息質量
一、引言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wěn)定發(fā)展的前提。投資者保護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因為影響一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的功能很多,除了宏觀的社會、經(jīng)濟、法律背景外,單就直接原因,既有證券市場本身的效率因素,又有公司層面的治理、經(jīng)營因素,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很難用“一劑或幾劑良藥”解決所有問題。
Ball,Brown (1965)通過一系列研究第一次以令人信服的科學證據(jù)提出,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會對財務報表的信息含量做出反應,從而證明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的投資者,會根據(jù)會計信息的披露程度做出投資決策,同時會計信息披露也可以彌補法律制度對投資者保護的不足。
Engupta T.K.(1998)研究表明,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越高,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則其資本成本越低。汪煒、蔣高峰(2004)研究指出,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越高,其權益資本成本越低。張宗新,朱偉驊(2007)研究指出,上市公司通過盈余管理能改善信息可靠性,從而改變投資者的決策認知過程。
Bushman R. M,Smith A. .T(2001)研究表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可以減輕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降低私有信息較少的投資者同私有信息較多的投資者之間的交易風險,使投資者把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股票市場中來。Lang M.,Lundholm R.(2000)研究發(fā)現(xiàn),公司及時披露會計信息有助于證實或修正投資者的預期,引導股票市場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基于公司業(yè)績狀況不同,每個公司都會選擇相機披露策略,進而尋求自身最佳的披露時間(Chambers和Penman,1984)。隨著監(jiān)管水平的提高和披露方式的規(guī)范化、電子化,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提高披露頻率及時不斷提供有效信息,而且在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收費采用固定年費制,信息披露次數(shù)選擇不受顯性成本約束,而維持適度的披露頻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陳向民等,2002)
筆者認為,會計信息質量是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的關鍵,保證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時是知情的。我國股市在快速發(fā)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違規(guī)、盈余操縱、披露信息失真等信息披露不規(guī)范行為,加劇了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因此,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提高市場有效程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和保護投資者財務權益,成為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緊迫的研究課題。
二、會計信息的內容及其質量要求
(一)會計信息的內容。我國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公開發(fā)行募集文件,招股說明書;2.上市公告書;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4.臨時報告,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購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管人員的持股情況;6.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及其他信息。
(二)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是對企業(yè)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信息對投資者等使用者決策有用應具備的基本特征,它主要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等。
1.可靠性??煽啃砸笃髽I(yè)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jù)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2.相關性或有用性。相關性要求企業(yè)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jīng)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yè)過去、現(xiàn)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3.明晰性。明晰性要求企業(yè)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實現(xiàn)財務報告的目標,滿足向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的要求。
4.可比性。可比性要求企業(yè)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這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同一企業(yè)不同時期可比;不同企業(yè)相同會計期間可比。這就要求有關會計政策變更的情況,應當在附注中予以說明。應當采用規(guī)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業(yè)按照一致的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提供有關會計信息。
5.實質重于形式。實質重于形式要求企業(yè)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jīng)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僅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jù)。
6.重要性。重要性要求企業(yè)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yè)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在實務中,如果會計信息的省略或者錯報會影響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據(jù)此作出決策的,該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的應用需要依賴職業(yè)判斷,企業(yè)應當根據(jù)其所處環(huán)境和實際情況,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加以判斷。
7.謹慎性。謹慎性要求企業(yè)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8.及時性。及時性要求企業(yè)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會計信息的價值在于幫助投資者等方面作出經(jīng)濟決策,具有時效性。即使是可靠、相關的會計信息,如果不及時提供,就失去了時效性,對于使用者的效用就大大降低甚至不再具有實際意義。
三、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與會計信息質量之間的一般關系
(一)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提高投資者決策的有效性,從而更好地保護了投資者的財務權益。Shleifer和Wolfenzon(2002)將投資者保護和公司財務連接在一起,他們研究表明,較好的投資者保護能夠帶來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進可以更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財務權益。
(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提升市場透明度,可以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對投資者而言,會計信息越不透明對市場越不利,只有在一個透明度高、會計信息披露充分的市場環(huán)境中,投資者和市場才能繁榮。在中小投資者和內幕交易者博弈中,中小投資者始終處于信息劣勢和資金劣勢的地位。如LLSV(1999)所闡釋的:“世界各地大公司所表現(xiàn)出來的代理問題的中心是限制控股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侵害。”
(三)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改善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的環(huán)境。Armando等(2007)的研究表明,一旦選擇性披露的途徑被關閉,不僅對小公司造成損失,而且該信息途徑無法被其他信息途徑代替,資本成本顯著上升。
(四)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Defond等(2007)通過26個國家5 000份財務報告數(shù)據(jù)對年度盈余公告的質量的傳遞和投資者保護進行了研究,發(fā)現(xiàn)盈余公告質量的高低與內幕交易法律監(jiān)管存在密切關系,并且年報盈余信息含量越大的國家其投資者保護機制也越強。
四、對策建議
(一)學習和借鑒國際經(jīng)驗,加快法律法規(guī)建設,切實保障投資者財務權益。我國在建立和發(fā)展資本市場方面起步較晚,對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會計信息披露機制等方面缺乏經(jīng)驗,我們應學習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jīng)驗,制定和頒發(fā)系統(tǒng)維護投資者財務權益的法規(guī),并建立相應的會計信息監(jiān)管機制,并賦予監(jiān)管機構必要的執(zhí)法權限,進一步提高執(zhí)法效率。
(二)簽定合同契約,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追責機制。投資者與公司訂立各項能充分保護自身合法財務權益的合同,以確保一旦發(fā)生會計信息失真,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等侵害行為,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回屬于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獨立董事是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制度屬于董事會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在執(zhí)行層次上通過參與決策來制衡高管人員,其監(jiān)督更為有效快捷,也可以降低監(jiān)督成本。但引進獨立董事不是簡單引進幾個有社會地位的名人,而是引進一種制衡機制與監(jiān)督理念。應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及中小投資者代理人的作用。
(四)制約大股東的行為。因為我國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絕大部分是國有股東,基本上處于“一股獨大”的地位,同時大股東又有政府背景。而且大股東往往和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交易。所以如果能制約大股東的行為,可以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財務權益。
(五)建立專門的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機構。當信息披露不合規(guī)或投資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這樣的一個機構為投資者維權。希望在各個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盡快建立這一機構,將把我國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事業(yè)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六)投資者加強自身修養(yǎng)。從主觀原因看,我國中小投資者的總體投機意識太濃、投資理念存在偏差、投資決策不科學、文化水平偏低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恰當保護,從而縱容了大股東和內部管理者掠奪中小投資者的行為發(fā)生。所以投資者如果加強學習,提高自身修養(yǎng),可以避免或減少因為會計信息失真、披露不及時等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J
(注:本文國家社科基金資助項目;項目編號:12BJY017)
參考文獻:
1.La Porta R,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et a .l .Legal determinants o f externa l finance [J]. The Journal ofFinance,1997,52(3):1131-1150.
2.JensenM,Meckling W.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 .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4):305-335.
3.王曉梅,姜付秀.投資者利益保護效果評價研究[J].會計研究,2007,(5).
4.孟子平.A股盈余公告的投資者保護水平研究[C].西南財經(jīng)大學,2010,(6).
5.汪煒,蔣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與資本成本[J].經(jīng)濟研究,2004.
6.張宗新,朱偉驊.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實證研究[J].南開經(jīng)濟研究,2007.
7.段華友,干勝道.投資者財務權益保護:一個理論框架[J].會計之友,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