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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據(jù)
(一)制定背景
2010-2011年,省財政廳圍繞國有資產管理的配置、使用、處置、收入收繳等各環(huán)節(jié),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對規(guī)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政府會計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為貫徹落實2021年國務院公布的《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有必要對全省及省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進行修訂完善。2022年,我們已經修訂了《浙江省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2023年省財政廳對《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jù)
《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政府會計準則》。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七部分三十三條內容,對適用范圍和原則、處置內容和程序、處置權限和職責、處置方式和要求,處置收入、監(jiān)督檢查和追責等方面作出詳細闡述和具體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
1.適用范圍和原則。
《辦法》明確處置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范圍和處置原則。
2.處置內容和程序。
《辦法》明確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符合處置的七種情形和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
3.處置權限和職責。
突出放管結合,《辦法》明確行政事業(y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單位按權限分級審批。
4.處置方式和要求。
《辦法》明確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方式的概念,并對各種處置方式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具體規(guī)定。
5.處置收入。
《辦法》明確處置收入的概念,對處置收入收繳作出管理規(guī)定。
6.監(jiān)督檢查和追責。
《辦法》明確省財政廳、主管部門、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違法違規(guī)情形和法律責任。
7.其他方面。
《辦法》明確適用和不適用本《辦法》的情況。
(二)政策舉措。
1.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重點資產管理。
一是落實主體責任,放寬審批權限。按資產類別或處置情形,規(guī)定主管部門和單位處置審批權限,將授權審批金額從2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對外捐贈處置方式)和500萬元(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方式)。二是突出科技領域自主管理。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自主審批、處置收益留歸單位等規(guī)定。三是強化重點資產管理。省財政廳將工作重心放到房屋、土地、股權處置等重點資產的審核把關上。
2.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嚴格處置條件。
一是要求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外捐贈的實物資產應當利用閑置資產和已報廢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二是要求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資產,應繼續(xù)使用。
3.加大資產盤活力度,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
一是明確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超標準配置等的資產原則應通過公物倉實行集中收儲、調劑共享。二是提出行政事業(yè)單位的不良資產、確實無法實現(xiàn)盤活的低效閑置資產、以及事轉企改革中的剝離資產,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后可探索通過國有資產集中運營管理平臺進行盤活。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及執(zhí)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yè)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