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資源整合是近年來我國經濟運行中出現(xiàn)的新生事物,目的是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fā)煤炭資源,淘汰落后產能,調整優(yōu)化煤炭產業(yè)結構,提高煤炭生產集約化程度和生產力水平,確保煤礦安全生產,促進煤炭工業(yè)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特大型煤炭企業(yè)集團,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積累了豐富的煤炭生產經驗,專業(yè)技術人才多,對小型煤礦進行整合兼并,可以實現(xiàn)資金、技術、人才資源共享,帶動地方小礦改革發(fā)展,既是一種搞活國有企業(yè)的靈活辦法,也是對小煤礦進行資產重組的一種有效途徑。
一、煤炭資源整合方式
根據(jù)是否改變企業(yè)的產權關系可以把煤炭資源整合分成以下兩種。
(一)沒有改變企業(yè)產權關系的整合方式
主要是指租賃和托管兩種方式。租賃和托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yè)并購過程中經常會面臨的一些難題,但是,由于這兩種方式缺乏規(guī)范的法律和程序界定,使得企業(yè)的經營權和所有權沒有完全分離,這種過渡性的體制改革方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以把控,容易出現(xiàn)產權模糊不清等問題。因此,在實際的資源整合過程中,應用范圍比較有限。
(二)改變了企業(yè)產權關系的整合方式
這種整合方式主要是指并購。并購的范圍很廣,通常包含收購和兼并兩種方式。收購一般是指企業(yè)通過現(xiàn)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去購買另外企業(yè)的資產或者股權來取得對該企業(yè)全部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的所有權,從而擁有對該企業(yè)的掌控權。兼并通常是指兩家及以上的公司或者獨立企業(yè)等進行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yè),在一般情況下是由占優(yōu)勢的公司吸收相對弱勢的企業(yè)或者公司。對煤炭資源進行整合的目標就是要實現(xiàn)大型煤炭企業(yè)或者國有的煤炭企業(yè)的控制權,來增強煤炭企業(yè)的整體運營規(guī)模。
二、煤炭資源整合的前期工作
雖然我國煤炭資源具有得天獨厚的資源優(yōu)勢,由于煤炭資源蘊藏分布、地質結構、氣候條件等方面的不同所導致企業(yè)的價值判定也比較復雜。為了保證煤炭資源整合的成功開展,必須對煤炭企業(yè)的相關情況進行調研論證,并請專業(yè)的評估機構進行論證。
因此,需要了解以下信息:被整合煤礦的地理位置、地方政策和風土人情等投資環(huán)境;被整合煤礦的基本情況:單位性質、股權結構、股東組成;被整合煤礦的煤炭市場需求情況和用戶結構情況;被整合煤礦的煤層地質報告和批準的采礦權許可證及煤炭儲量;被整合煤礦的前期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被整合煤礦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擔保抵押情況;被整合煤礦的設計情況,煤礦可行性研究報告,煤礦初步設計、井下施工平面圖,井下設計平面圖等資料。同時也要對潛在因素進行調查,地賠情況、訴訟情況、未執(zhí)行完畢的合同、未完工程、未繳納的稅費等。
三、資源整合過程中的資產移交
在資源整合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合同談判,但是資產移交同樣非常重要,清楚明晰的資產移交,可以降低大量的風險,同時避免后期的資產的爭議。資產移交的原則是:見物就點,是賬就查,分清權屬,盈虧要實,分類列表,分別移交,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簽字移交,蓋章生效。通常資產移交分為四個階段:資產盤點清查、雙方核對確認、遺留問題處理、簽字交接。
資產移交的清查范圍:
(1)固定資產
主要有各類機電設備、工作器具、地面建筑物、井下建筑物、房屋、廠房等。
(2)無形資產
主要有采礦權、探礦權等。
(3)低值易耗品
主要有老板桌、老板椅、沙發(fā)、檔案柜、辦公桌、辦公椅、飲水機等辦公用品和用具。
(4)原材料
主要有庫存原材料、生產已領未用原材料、已領用但尚有使用價值的原材料、周轉材料、支護材料等。
(5)庫存商品煤
按照煤種進行盤點,把賬面數(shù)與實際盤點數(shù)相印證,確定庫存量,由交接雙方按照市場行情和評估報告確定價值。
(6)在建工程
包括已完工沒有交付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對已完工的在建工程,視同固定資產一并移交。對未完工不能結算的在建工程,工程作價,移交給整合方。
四、煤炭資源整合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煤炭資源的整合是較為系統(tǒng)和復雜的工程,在整合過程中要做好風險的防范和控制,這是關系到煤炭資源整合成敗的關鍵。煤炭企業(yè)在進行資源整合的過程中,要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對面臨的風險進行綜合的評估和分析,同時在整合過程中做好相關的論證,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及時進行防范,最大限度上促使資源整合過程的順利進行。因此要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從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對于無法實測資產評估的風險防范
對于無法實測的資產,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斷、再評估的方法。具體做法是: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根據(jù)煤礦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圖、設備布置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初步鑒定,如果認為屬于廢棄巷道或與礦井產能不符,應將該部分資產從評估范圍內剔除;經初步鑒定認為該部分資產可以納入評估范圍,則出具鑒定意見,由中介機構結合專家鑒定意見進行職業(yè)判斷以決定是否將該部分資產納入評估范圍,同時要求被整合煤礦作出承諾,承諾其提供的圖紙等資料真實、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備下井條件時,按重新評估后的價值確定資產價值。
(二)認真核實被整合煤礦的剩余資源儲量
資源整合的交易價款中包含實物資產和礦業(yè)權兩部分。對被重組煤礦剩余資源量及價款繳納等進行核實、測算,特別是生產礦井,存在動用儲量,剩余儲量的核實更是重點中的重點。核實被重組煤礦是否存在越界開采或者被其他煤礦越界開采的情況。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資源整合款付款機制
對納入整合的資產,可采取部分支付資產價款的方式防范風險。例如:對于可能存在產權爭議的公路、橋梁、供電線路、已清查的井下資產先按50%預留資金,待接收一年內核實無爭議后付款;對于依據(jù)礦方提供的圖紙等技術資料列入評估范圍而未清查的井下資產,全額預留資金,待接收后按評估核實的金額付款;對于評估報告經整合主體初步評審通過的,可以支付20%-30%的資源整合款;對于評估報告經整合主體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核準通過的可支付30%-50%的資源整合款等。
(四)對于權屬不清的資產在評估中的風險防范
對于移交的資產要提供權屬證明,特別是大額資產,必須核實其權屬關系,缺少權屬證明的資產,應通過評估,督促煤礦取得證明,如租賃的設備應由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證明,非租賃設備提供購置發(fā)票;公路、橋梁應由鄉(xiāng)、鎮(zhèn)等政府部門證明其權屬歸被整合煤礦。這些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不僅明晰了產權,減少了收購風險,也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產經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